知识 社会秩序 自由

知识 社会秩序 自由

古典自由主义在当代遭受了巨大的打击和挫折,受到了很多思想和主义的攻击。在这种情势下,哈耶克通过社会自发秩序的的研究,对古典自由主义的诸原则进行了辩护。他重新阐释了自由主义的原则,使之形成了一种新的哲学思想,并对于当代西方社会的多种思想领域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而在中国大陆,对于哈耶克的研究更多的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研究的,主要将其定位在经济学家这一角色,而对他的哲学思想的研究,特别是他对于古典自由主义拯救的哲学思想,研究的还不深入。对于他提出的对于国家政策的评价标准,涉及的更少。因此,本文主要是通过梳理哈耶克思想的基本思路,从哲学的角度,研究了他的社会秩序建立的问题,从而揭示了他的自由主义思想的特点和意义,从而为我们现在的哲学研究提供一些启示。



哈耶克认为,我们必须承认,人类掌握的知识永远只是世界的一小部分,对社会生活的全知全能的认识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知识不仅是分散的,而且能够被明确表达的知识(如科学知识)仅是知识中很小的部分,许多知识具有不可明确表达,从而也无法完全传递和集中的性质。但是,就特定时间和特定地点而言,每一个人都拥有一些独特的实际知识,唯有个人可以最好地利用这种知识。这就使得知识具有了个人性质。在早期研究经济学时哈耶克就认识到,“稍加思索就会知道,当然还存在许多非常重要但未组织起来的知识,即有关特定时间和地点的知识,它们在一般意义上甚至不可能称为科学的知识。但正是在这方面,每个人实际上都对其他人来说具有某种优势,因为每个人都掌握可以利用的独一无二的信息,而基于这种信息的决策只有由每个个人做出,或由他积极参与做出,这种信息才能被利用”(哈耶克,1989:76-77)。这就突出地强调了个人知识的独特性。知识的这样的独特性表现了后知识论的思想。因为哈耶克根本就不承认有某种普遍的知识。所谓的知识都是个人的。因此,他说道:“知识只会作为个人的知识而存在。所谓整个社会的知识,只是一种比喻而已。所有个人的知识(the knowledge of all the individuals)的总和,绝不是作为一种整合过的整体知识(an integrated whole)而存在的”(哈耶克,1997上;22)。

就个人知识而言,哈耶克认为可以分为这样的两大类知识:理论性的可明确表述的知识和隐秘的(tacit)实践性的不可明言的知识。但是,理论知识只能依赖于体现在行为倾向和习惯上的实践知识,而不能将其独立出来。一些实践性的知识,可以在通过生物遗传的人的行为和认知规则中发现;大部分这类知识,则是通过传统的文化传承来传递的。这就说明,个人的知识并不能仅仅依靠理性来建构而更多的是文化传承。然而,理性建构知识则是西方知识论的主流思想。为此,哈耶克进一步分析了理性问题。他认为,人的理性绝非孤立存在的能自主决定自身之物。相反,理性是传统的产物,必须将理性本身理解是文明的一部分(Hayek,1978:20)。这就是说,人的心智的发展乃是文明发展的一部分,它在努力使自己适应外部环境的过程中不断发生着变化(哈耶克,1997下:21)。所以,在《致命的自负》中哈耶克指出,“心灵是文化演进的产物,不是文化演进的向导。心灵更多地基于模仿,而不是基于明智或理性”(Hayek,1988:21)。

就认识的过程来说,哈耶克认为,人类对外部世界的认识不是通过对各种无关的孤立的因素思考出来的,而是通过一系列的系统感知到而获得的。这种感知次序并不是来自客观对象本身的次序,而是个人的思维过程的次序。大脑的作用是区别感觉,从而在主观经验里产生某种自发秩序。人类长期演化产生的感觉器官和神经中枢系统,也是演化过程中所积累的知识的载体,这正是理性不能理解其本身产生的基础。事实上,我们不可能彻底明确地表达我们认知和行为的所有规则。也就是说,在我们的认知特别是理性认识活动中,总有一些决定这些活动的规则我们不能明确陈述甚至意识到。在此,哈耶克提出了前认知规则(‘meta-conscious’rules)的概念(Hayek,1967:60-63)。前认知规则这个概念表明了这样一个事实:人们能够向他人表达自己的意思,而他人也能理解,即交流,这是因为我们内在的心智结构为同样的规则所统治,但是这些规则本身却是不可能交流的,不能用理性说明的。这些规则就是前认知规则。对前认知规则的重构过程,即认识到它是如何运作的,哈耶克认为,可能正是科学创造的力量所在。因为个人知识的愈多,我们就会愈发看到,我们对于新的前认知规则所知就愈少,这正是对苏格拉底“所知越多,而无知越多”思想的一个阐释。

因此,哈耶克根本不同意建构理性主义者的观点,即永恒存在的人类理性设计了文明的制度,因为社会人类学已经发现,在越来越多的领域,长久以来被认为是理性发明之物,事实上是和在生物领域发生的过程类似的演化和选择的结果。(Hayek,1967:86)。这就提出了文化进化的观点。人的思考的能力并不是大自然赠与的礼物,而是人类文化的遗产,是通过榜样和教导,主要是在隐含于语言的学习过程中培养起来的。语言的界限就是世界的界限,也是我们全部认识的界限。语言不仅传递知识,而且语言的结构本身也暗含了关于世界性质的特定观点;通过学习一种语言,我们获得了一套思考的框架,但这框架本身我们却不能完全认识到。理性所能认识者,永远只能是决定我们行为的因素的一个部分。例如,道德准则就是不能用理性认识的。因此,哈耶克认为,道德既不是自然本能,也不是理性有意的发明,而是文化进化的产物。哈耶克在晚年论证说,道德准则既不属于本能,也不是理性的创造,而是一种独立的传统,它存在于“本能与理性之间”,道德和理性一样,都是进化的产物,和理性并行发展(Hayek,1988:10)。因此,哈耶克提出这样的看法,“问人接受他的道德的有意识的理由,和问人为什么接受理性的有意识理由一样,都是荒谬的”(Hayek,1988:64)。但是哈耶克强调对道德规则坚定不移的遵守。他认为,如果在每一个具体而特殊的情况下,就事论事(on its merits)地做出判断,这只能会导致所有道德价值的毁灭,使个人只受他所追求的目的的指导,从而走上“目的证明手段正确”的错误道路上去。因为我们既非全知,面临的环境也变化不定,不可能完全预测,因此,只有严格遵守抽象规则而非根据一个事先定好的详尽计划行事,我们的生活才能有条理(不至于对每一个同样的问题都重新考虑);更重要的是,唯有如此,社会生活才能形成协调一致的秩序。

这也就是哈耶克的价值体系的给定性思想。哈耶克认为,人们只能不断地改进社会规则体系,但不能在整体上对它们做彻底的重新建构。这就重新赋予了传统的重要作用。而且人们在努力改进的过程中,必须把许多我们所不理解的东西视为当然,视为我们行动的准则。因此,他认为,理性只能局部地改进传统而不可能根本颠覆传统。这意味着,理性只有在一个自发的秩序下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这种自生自发的秩序其表现就是社会秩序的建立。这种秩序之所以可能,在于人们对于其他人的行动有一正确的预期,能够以此作为自己计划和行动的根据,这样个人之间的活动或者行为才能彼此协调一致,从而社会才能形成一种有序的社会秩序。



哈耶克通过研究认为,社会秩序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人为设计的命令式秩序,另一种是自发的秩序。其中最广为现代人所承认就是命令式秩序类型。它是通过人的意志作用,为了某一目的而设计和创造出来的,是强行制定的。我们可以用“管理”或者“组织”这样的术语来描述。在这个秩序中,个体要素应该如何行动及占据什么位置,整个秩序的目标和结果,都是由一个统领的命令所造成的。例如军队。与此相反,另一种自发的秩序则并没有特定的目的,它产生于体系内部,是在人们使自己的行为互相适应的过程中产生出来的,进化而来的自发秩序。在市场经济中的市场规则就是自发秩序的一个最好的范例。其参与者按照自己的意图而行动,却实现他完全没有意识到的目的,用亚当·斯密的理论来说,像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指挥一样。例如黄金在世界国都成为货币,这并不是非有意设计的结果,而是人们约定俗成的产物。

按照哈耶克的思想,自发秩序的形成乃是社会成员遵循特定规则行动以回应他们所面临的环境的结果。但是,就自发秩序规则而言,我们只能了解到其运转的一般性质,而非其具体的结果,因为这不仅要取决于在社会秩序,而且还要取决于每个人所拥有的不同的知识,这些都不是单个人的大脑所能掌握的。但是,尽管如此,哈耶克还是认为,自发的社会行动秩序有其自身特殊的优越性。因为只有自发的社会秩序才能够有效地利用分散于不同人们手中的知识,建立起超过每个人理解的文明来。例如在标准的市场经济中,市场是起决定作用的过程,其中个人运用他们分散的,片断的知识,通过与他人的竞争来推进自己的利益,因此,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本质。其实质是通过价格机制,使个人对纷繁复杂的市场信息做出最好的反应。因为个人不可能完全知道需求为什么发生了变化,也不可能了解整个经济体系。特别是人类现在面临环境愈来愈复杂,没有任何人可以掌握所有的社会事实,并使社会停留于一个最优的状态中。即使有人在某一个特定时间,完全知道分散在同时代整个社会中成千上万人之中的全部特殊事实,他也不可能安排比市场调节更有效的人类生产秩序,或以一个命令式秩序代替自发秩序。因为按照这种分析而设计的社会规范一旦付诸实施,社会中的个体马上就会根据这种新设计的社会规范来调整自己的行为,而这时社会事实立刻就发生了改变,因而按这种正确的分析来规范社会个体的行为必然不可能达到预期效果。“科学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从理论上理解这种相关性,但是不可能真正地帮助我们去确定决定复杂社会秩序所有的广为分散且瞬息万变的特殊时空境况”(Hayek,1978:19)。

所以,哈耶克认为,自发的社会秩序是我们应对未知世界唯一方式。这个秩序的优越性在于,个体每时每刻的行动,产生了对周围环境的调适,而每个个体的调适会使整个社会秩序适应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增加了对人们未来的适应。由于自发秩序是一个可以充分组合起分散知识,使每个个体不断努力地去调适环境,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不断地扩展,所以这样的秩序就有很强的生命力。这一秩序自我发展并不断演化,形成不断的进步,这就是所谓自由文明的创造力。

但是,这种的社会自发秩序并不是建构的。任何的制度建设,他认为,都无法为这种社会自发秩序提供最后的保证。因此,正是那些社会中自生自发地形成的道德规则,才是社会自发秩序最基本的制度构造。这些道德规则绝非政府权力可以涉足干涉的领域,而是任何政府必须小心翼翼地加以维护的领域。因为它们是我们赖以生存的最终基础。由此,我们可以明白哈耶克对道德的看法。他说:“许多伟大的自由倡导者都始终不渝地强调着这样一个真理,既如果没有根深蒂固的道德信念,自由绝不可能发挥任何作用,而且只有当个人通常都能被期望自愿遵奉某些原则时,强制才可能被减至最少限度”(哈耶克,1997上:72)。 这就意味着,哈耶克认为,唯有在这种自发秩序下,个人的自由才是真正可能的。因为自由意味着个人的所作所为,不依赖于任何个人或权威机构的批准,只为平等适用的抽象规则所限制。就是说,哈耶克的自由是个人自由。这也是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核心。例如,在当前的消费社会这个秩序中,每个人遵循的是仅仅是普遍的规则,每个人都有选择的权利,都可以尽情地去追求自身的目的,而不会被别人当做工具。

这也明显带有康德的思想痕迹。哈耶克对康德备极尊崇,称为伟大的德国古典自由主义者,不过,他又认为,康德还是在一些观点微带一些建构理性主义的影响(哈耶克,1967:94)。其实,古典的自由主义者们,自觉或不自觉地,都是真诚的康德主义者。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康德的自由也是个人自由,例如,意志的自律。然而,康德所详细阐明的义务论伦理学,明显是属于建构理性主义的理论,这又同哈耶克的社会自发秩序思想相冲突的。哈耶克坚持社会秩序的建立只能是自发的而决不可能是建构主义的。因为哈耶克根本否认普遍知识的存在。这样,对于古典自由主义来说,最重要的是,在承认人类社会普适性的价值之后,他们并不是为个人自由从事形而上学的论证,也不会忙于从事形而上的价值理想之构建,从普适性的价值中推出或开出一个理想的社会制度来,而是在承认这一价值理想的前提下阐明如何使一个自由的社会成为可能的。



一个自由的社会是如何可能的,就是在肯定自由社会存在的基础上努力地去探询使自由实现的法则和原理。这就将古典自由主义者们的思路从在形而上的层面走到了形而下的层面。他们认识到,在肯定既有人性的基础上,要使自由的社会成为可能的条件就是社会的建制始终和种种人们可求的事物和利益,包括物质福利等等各种善保持一致。所以,古典自由主义总是在同社会相关的领域展开了他们的研究。如经济学、社会学等等。但是,惟有哈耶克才从哲学的高度对其做了系统的总结。从这个意义上说,哈耶克是到目前为止古典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者。因为哈耶克不仅提出了自发秩序原理而且指出了实现目标的手段。通过对自由哲学之基本原则的综合性重述,哈耶克试图解决在当代社会中国家政策相关的原则方面所存在着的重大混淆,并提出自己的标准。

哈耶克认为,在运行良好的自发秩序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个人作为一个规则遵循者应该是一个最有效率的目标实现者。人们的道德行为和策略行为并不是截然对立的。也许正是认可了个人“自律”这样一种情况,社会运行的成本最小化,从而来自政治的强制也可降至最低,人类的自治才有可能性。这样一个自由的社会即使我们对人性抱着最低的假设,那么它也容易自我维持运转。根据自发秩序思想,我们必然会得出了有限政府的普适性理论。在这点上,哈耶克同诺若克的思想是一致的。无论不同的人们怀有怎样不同的理想和生活目标,使这些理想和生活目标实现的一个必要的程序性条件则是政府是受宪法制约的,其功能应该是有限的。因而要使个人得到真正的自由,社会保持蓬勃向上的生机,政府就应该在市场、社区、教育、民间组织、学术研究、艺术创造等等述领域,坚持自由的原理,即充分地将权力的下放与分散,以便在社会中形成个人自由独立成长的结构。所以,这这样的自由原则对社会政治秩序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它要求只有在充分即保证个人自由的基础上,一个社会才能是一个真正自由的社会。因此,哈耶克认为,当今世界哲学家的任务应该是“在当下的世界一如19世纪初期的世界那般,主要任务乃在于将自由自发的发展进程从那些因人的愚昧而造成的障碍或困挠中解放出来”(哈耶克,1997下:206)。

按照哈耶克的哲学理论,我们可以认为哈耶克是坚定的自由主义思想家。自由是他哲学思想的基础。在这样的基础上,他再次将社会放到了哲学研究突出的位置上,而完全颠覆和瓦解了国家和政府的作用。在社会和国家的关系上,哈耶克坚定不移的回答是,政府决没有任何特殊的优越性,它只是作为社会这自发秩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存在才能发挥良好的作用,由政府来创造秩序本身,则只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这些思想都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